9月8日,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泰市监处罚〔202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福建泰宁大金湖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古城停车场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经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整改后仍违规收费,累计多收燃油车停车费用超20万元。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泰市监处罚〔2026〕24号 |
| 当事人名称 | 福建泰宁大金湖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内容 | 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206674元,罚款41334.8元,罚没合计248008.8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8日,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泰宁大金湖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古城停车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停车场存在实际收费与公示收费不一致的问题,涉嫌违反价格相关法律规定,随后经局领导批准于同年6月3日正式立案调查。
主要违法事实
福建泰宁大金湖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为财政全额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其经营的古城停车场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停车场,应当按照泰发改〔2022〕2号文件规定的公共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收费。2024年4月12日至2026年5月31日经营期间,当事人自行按照“3元1小时,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后按3元/小时计费,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封顶收费15元”的标准收费,与政府定价要求不符。
2024年8月21日,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就该问题向当事人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按规定标准整改;当事人随后发函希望将古城停车场划入景区停车场管理,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11月6日复函明确,该停车场仍需严格执行泰发改〔2022〕2号文件的公共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此后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调整收费标准。
此外,根据福建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措施的通知》要求,该停车场属于优惠范围,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停车收费优惠,但当事人因无法区分营运与非营运新能源汽车,未执行该优惠政策,对应优惠金额也无法统计。经执法人员核算、当事人确认,扣除无数据的时间段,2024年4月12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累计多收取燃油车停车费用206674元,该部分为可确定的违法所得,新能源汽车优惠对应的违法所得及部分缺失数据时段的费用无法计算,按无违法所得认定。
调查过程
立案后,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材料,核实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提取了当事人经营期间停车场的全部收费明细,确认了违规收费的具体金额;调取了整改通知书、双方往来函件,佐证了当事人明知收费标准要求仍未整改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了部分数据缺失、无法核算对应违法所得的情况;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一步固定了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
案件调查终结后,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案件审核会,经集体审议认定该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同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同日,该局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将多收的206674元价款退还消费者,明确逾期未退还的价款将依法予以没收。退款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说明,经公告查找后无消费者前来办理退款,截至期限届满,206674元多收价款仍未退还。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提供停车服务过程中高于政府定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规范经营、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管原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轻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206674元,按违法所得的0.2倍处以罚款41334.8元,罚没款合计248008.8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福建泰宁大金湖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黄龙生,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22人,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左圣路17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福建省泰宁县财政局 | 100% | 2000万元人民币 | 2015年12月30日 |
点评分析
作为国有独资文旅企业,我司明知古城停车场需执行政府定价,经主管部门两次督促整改后仍长期违规收费,还未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暴露出合规经营意识严重缺位的问题。本次被罚没合计近25万元,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不必要流失,也损害了企业作为本地文旅服务主体的公众信誉,后续我司需全面梳理收费环节合规漏洞,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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