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云市监楚牟处罚〔202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牟定聖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鑫圣大酒店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6〕178号 |
| 当事人名称 | 云南牟定聖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鑫圣大酒店 |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云南牟定聖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鑫圣大酒店因未按规定报送202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被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整个案件程序合规、事实清楚。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牟定聖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鑫圣大酒店于2001年10月17日完成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位于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60号,经营范围涵盖餐饮、住宿、零售服务等多个领域。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5年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构成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21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线索,当即填制《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开展检查、调查,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调取的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案件调查组于2026年8月21日调查终结,同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牟罚告〔2026〕171号),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具体内容,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当日完成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次调查共获取四份有效证据,分别为证明未年报事实的询问笔录、证明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异常名录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及时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裁量权指导意见中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牟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最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按照处罚要求,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会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牟定聖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鑫圣大酒店成立日期2001年10月17日,法定代表人周鲸,所属行业为餐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60号。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鑫圣大酒店合规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对年报公示的法定要求重视不足,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2025年度报告,不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产生了行政处罚记录。虽本次罚款金额较低,且企业已配合完成整改,但该记录可能对后续经营信用背书造成轻微负面影响,也为公司敲响了合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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