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维权)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26年9月1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6)京行终5300号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围绕公司第1091685号“DOCTOR”商标展开,该商标由博士眼镜于1996年5月21日申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案件的完整时间线如下:
| 时间节点 | 关键事件 |
|---|---|
| 2023年12月28日 | 自然人莫某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
| 2024年8月23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撤销该第35类“DOCTOR”注册商标 |
| 2024年9月23日 | 博士眼镜不服前述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
| 2025年7月21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复审决定书,仍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
| 2025年8月18日 | 博士眼镜不服复审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26年3月19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博士眼镜的诉讼请求 |
| 2026年4月1日 | 博士眼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2026年9月10日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博士眼镜负担,且公司已完成交纳。博士眼镜表示,公司自申请该商标后持续使用至今,依据现行商标法享有在先使用权利,本次判决后仍可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该商标,也难以主张公司商标构成侵权。此外,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均未使用该诉争商标,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博士眼镜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相关一般诉讼事项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对应章节内容。公司同时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由AI大模型基于公开信息生成,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文中所有信息、数据及图表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相关信息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