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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开展宁静区域建设

    9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立足本市噪声防治新形势,从规划源头管控、建设与交通噪声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拟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动态调整,将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禁止午间、夜间在毗邻居民住宅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噪声类投诉成为环境领域投诉集中的热点之一。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落地生效,系统破解本市噪声污染防治堵点难点问题,北京推动起草了《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要切实防治噪声,加强源头防控是关键,草案从多个方面对噪声源头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动态调整上述区域。

    同时强化规划引领。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并综合区域功能定位、人口分布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草案规定,鼓励居住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通过噪声源头预防、行为管理和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等方式,开展宁静小区、宁静街区、宁静公园、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建设。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噪声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噪声来源。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具体施工时,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施工现场内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者采取搭建隔声棚、设置声屏障以及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倡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基坑气膜、新能源工程机械与运输车辆等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草案还严格规范了夜间施工,提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以及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情形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或者水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当载明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以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新建居民住房应公示 噪声影响情况及防治措施

    草案还对交通运输噪声防治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已建成或者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

    具体实践中,“先房后路”还是“先路后房”常成为争议焦点。草案规定,经过已规划为居住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经过已建成或者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无缝轨道或者安装减振装置等措施;鼓励采取铺设降噪路面、因地制宜采用地下线等降噪措施。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草案严格管控高音广播喇叭使用范围,对“广场舞”等社会关注问题进行了规范,压实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

    草案规定,禁止午间、夜间在毗邻居民住宅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并公开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明确在上述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类型、时段、音量,可以采取使用定向扬声技术、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上述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将其劝离、拒绝提供服务或者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还对房屋销售过程中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存量住房的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其知悉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交通噪声影响等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实地查看房屋,向委托人询问有关噪声影响情况,对通过实地查看或者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能够查明的事项予以记录,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不得向买受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对“炸街”“广场舞扰民”等问题 建议进一步明确责任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在调研后认为,草案紧密结合本市人口密集、噪声源类型多样、治理场景复杂的实际,注重分类施策,回应群众关切,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北京特色,内容总体上比较成熟。

    为提升立法实效性,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建议进一步细化行为规范,针对商业高音喇叭使用、广场舞扰民、“炸街”等突出问题明确责任要求,并将控音降噪纳入居(村)民公约和基层治理;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取证难等实际,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巡查劝阻与监督检查,提升执法效能;同时注重科技手段应用,完善智能化监测预警,推广低噪环卫车辆与隔声公共空间,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排放。

    文/本报记者  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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