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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抱摔室友致其骨折 家长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两名高中生在宿舍内嬉闹,其中一人被室友抱摔致骨折,伤者家长把室友及其家长、就读学校一同起诉至法院索赔。9月8日,记者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学校已充分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无过错,判决由涉事学生家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名高中生在宿舍嬉闹,一人被抱摔致骨折

  王科、刘博均为某寄宿制高中16岁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休息时段,两人在宿舍内玩笑嬉闹,过程中,刘博突然上前抱住王科,王科顺势回抱,随后刘博撇腿将王科摔倒在地,导致王科右脚三踝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科因受伤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刘博家长支付了2.6万余元。后续双方家长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科家长遂将刘博、刘博的父母以及就读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方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学校已尽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是学生间瞬时发生的自发嬉闹行为,持续时间极短,超出学校可预见、可及时制止的合理管理范畴。刘博作为已满16周岁的高中生,应当知晓抱摔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危险行为系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刘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经济能力,全部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对于学校责任,法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于晚饭后休息时段,系学生无征兆情况下瞬时引发的突发意外,具有偶然性,任何学校均无法对每一名学生的每一个行为进行全程实时监控,不能苛求学校承担无限管理义务。学校已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救助职责,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王科本次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扣除刘博父母已支付的部分后,法院判决刘博父母另行赔偿12.8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学生入校,监护责任不转移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并非兜底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能仅凭损害发生在校园内,就推定学校有错、要求学校赔偿。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主体始终是父母及监护人。学生入校寄宿,仅为委托学校进行临时性教育管理,监护责任并未转移,家长仍需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教育约束,对子女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学生瞬时突发的私下嬉闹伤害,属于未成年人自主风险行为,学校无法全天候、无死角管控每一名学生的每一个瞬时行为,不应苛求学校承担无限管理义务。(文中人物为化名)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英芝 叶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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