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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华锦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计被罚455万元 实控人等多名相关责任人同步领罚

ST新华锦(维权)9月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此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于2026年2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续在7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调查涉及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部分报告虚假记载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目前所涉全部占用资金已于2026年4月20日以货币形式全额清偿。

根据青岛证监局查明的事实,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为ST新华锦案涉期间的关联方,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ST新华锦及其子公司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各年度发生额占当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最高超过100%。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2023年半年报及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此外公司还人为调整2023年半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调增货币资金1.9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9亿元,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比例达8.24%,导致该份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结合各项违法事实,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及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合计超1940万元的处罚,其中对公司合计处以455万元罚款,时任实际控制人张建华被罚610万元,时任董事长张航被罚240万元。具体处罚明细如下:

处罚对象 处罚措施 罚款金额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55万元
张建华(时任实际控制人) / 610万元
张航(时任董事长) 给予警告 240万元
刘笃平(时任新华锦集团总裁) 给予警告 220万元
孟昭洁(时任公司总裁) 给予警告 75万元
程雁玲(时任财务总监) 给予警告 55万元
盛强(时任公司总裁) 给予警告 50万元
曹旭(时任财务总监) 给予警告 50万元
王燕妮(时任董事会秘书) 给予警告 25万元

同时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除前述定期报告外,ST新华锦还存在人为调整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资产负债表的行为,导致相关季报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更正上述多份报告,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ST新华锦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称将按照监管要求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后续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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