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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被都江堰市市监局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包装袋并罚款1500元

8月25日,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了成都市监处罚〔202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在未获得德国DSD公司“绿点”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麻辣卤汁调味料包装袋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成都市监处罚〔2026〕160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18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印有环形双箭头的“绿点”标识“麻辣卤汁调味料”包装袋2600个,罚款15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食品生产销售主体资格。2026年1月至4月,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厂家生产“廖排骨麻辣卤汁调味料”包装袋共计7100个,这批包装袋的背面左下角印有环形双箭头标识。该标识是德国DSD 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 GmbH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的“绿点”注册商标,为该公司专属的包装回收付费标识,仅授权欧盟成员国签约企业使用。涉案标识在整体构图、核心要素、视觉呈现上,和德国DSD公司的“绿点”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而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既未加入德国DSD包装回收体系,也未获得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该公司擅自将近似标识印在产品包装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已获得权利人授权、纳入德国包装回收体系,从而对产品环保属性产生误解,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调查过程

本案源于投诉举报:2026年4月3日,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人表示自己购买到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印有“绿点”标识的调味料,该公司未获授权使用商标,涉嫌商标侵权。

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前往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包装库房的货架上,查到存放有标注“廖排骨麻辣卤汁调味料”的包装袋一箱,共2600个,包装左下角确实印有和被投诉商标高度近似的图案。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标识的合法授权使用资料。

随后,办案机关于2026年4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德国DSD公司“绿点”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截至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同日,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核查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侵权事实成立。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件裁量阶段,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属于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印标识,无主观侵权故意,且产品本身质量合格,社会影响较小;同时当事人在立案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外,因本案中与侵权标识直接相关的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库存的2600个印有侵权标识的麻辣卤汁调味料包装袋,处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如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廖夏,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9人,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拉法基大道1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廖夏50%150万元人民币2004年12月6日
廖力50%150万元人民币2004年12月6日

企业合规点评
本次四川廖排骨食品有限公司因未获授权擅自使用近似“绿点”注册商标的包装标识被处罚,暴露出企业商标合规意识薄弱,包装设计环节未做商标权属核查的漏洞。虽本次处罚金额较低,但该侵权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环保属性的认知,也给品牌多年积累的市场声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警示中小食品企业需完善包装知识产权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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