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2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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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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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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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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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授权,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本次将为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Baolong Holdings Europe Kft.(以下简称“BHE”)、控股子公司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巴”)、德田丰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田丰”)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分别调剂5,000.00万元、4,795.00万元、5,000.00万元、2,365.00万元给保隆工贸,将为全资子公司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扑思”)提供的担保额度中调剂924.93万元给保富中国,调剂后,公司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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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肥保隆、BHE、巴斯巴、德田丰、保隆工贸的资产负债率均为70%以上;拓扑思、保富中国的资产负债率均为70%以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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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人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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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担保人三: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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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担保人四: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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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5年11月11日签署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编号:98082025280553)。
第五条 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捌仟贰佰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第六条 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
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5年11月11日签署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编号:98082025280554)。
第五条 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第六条 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
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SH461012025001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壹仟万元整,期限自2025年11月14日始至2028年11月14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壹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2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SH4640520250011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叁仟万元整,期限自2025年11月6日始至2026年11月25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叁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Z2545TD15629122;名称: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中额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2、授信期限自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8月8日。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保证范围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93,769.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3.1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93,769.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3.17%,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3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5年12月1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审议通过的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8,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已累计归还3,000.00万元。
一、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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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还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
2025年11月28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及资金安排,公司将2025年5月20日审议通过的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以上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告知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截至2025年12月1日,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审议通过的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8,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中尚存3,657.94万元未归还,将在到期之前归还,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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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