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5-090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总计250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为保护创新者知识产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将取决于法院判决结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认为被告一苏州坐标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取得的5项专利属于非法取得,被告三颜士富、被告四杨昆通过所获知的公司电子机械制动系统(EMB)等产品的相关核心技术秘密,并在中国境内以申请专利的方式披露了该技术秘密,被告一将该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据为己有,构成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公司就该事项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五份《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5)苏05民初1255号、(2025)苏05民初1256号、(2025)苏05民初1257号、(2025)苏05民初1258号、(2025)苏05民初125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被告一:苏州坐标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坐标系”)
被告二:苏州时睿千驷科技有限公司(“时睿千驷”)
被告三:颜士富
被告四:杨昆
被告五:章贞
(二)诉讼请求
1、确认申请号202310780129.8、202323149553.7、202310822818.0、202311044713.3、202310780132.X名称“一种线控底盘系统及控制方法”、 “一种电控机械式制动器的布置结构”、“一种路面激励的手感模拟系统及控制方法”、“基于多控制回路融合修正的夹紧力控制系统及方法”、“一种电子机械制动系统及控制方法”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原告;
2、确认被告二将涉案专利转让给被告一的行为无效,被告一协助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总计250万元人民币。
(三)事实及理由
原告成立于2004年6月25日,专注于汽车底盘系统及智能驾驶系统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公司坚持自主研发与创新,聚焦汽车底盘和智能驾驶系统领域,持续专注于电子驻车制动系统(EPB)、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线控制动系统(WCBS)、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电子机械制动系统(EMB)等产品的研发。截至2025年6月,公司拥有国内外有效专利418项,其中发明专利108项,目前公司已经完全掌握EMB产品核心技术,EMB产品拥有多项独特创新设计。公司先后获得中国汽车零部件百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安徽省技术创新优秀企业等荣誉。
被告一坐标系成立于2023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三颜士富,被告四杨昆和被告五章贞均是其董事。
被告二时睿千驷成立于2023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五章贞。根据其工商信息记载,时睿千驷的股东为苏州时睿千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睿千域”),时睿千域成立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五章贞。被告五章贞曾在原告公司工作,其从原告处离职后5个月即相继成立了时睿千域和时睿千驷。
被告三颜士富曾在原告处任总经理职务,工作内容之一是负责原告公司线控底盘产品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的开发确定,并作为原告公司产品战略委员会成员持续参与产品的研发。其中涉案的部分专利申请系在被告三颜士富离职一年内提交申请,与其在原告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告。
被告四杨昆曾在原告处任技术方案部总监职务,负责推进线控底盘技术产品的技术路线和方案的开发,作为战略委员会成员多次参与EMB项目的技术沟通和EMB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获取EMB相关的技术资料。其中涉案的4项专利申请系在被告四杨昆离职一年内提交申请,与其在原告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告。
被告二时睿千驷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时睿千域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五章贞。被告一坐标系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三颜士富,被告五章贞和被告四杨昆均是其董事,而被告三颜士富、被告四杨昆、被告五章贞均在原告工作过,且离职后很快成立了包括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内的一系列公司。被告二时睿千驷在成立初期申请的一系列EMB等产品相关的专利,均在被告一成立后批量转让给了被告一,鉴于被告一和被告二以及核心人员的交叉关系,无法认定被告一属于善意取得涉案专利的情形,关于涉案专利的转让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
此外,被告一坐标系从被告二时睿千驷转让获得了相关专利后,快速扩张,在成立半年时间融资破亿元,两年累计融资4亿元。专利是其开拓市场、吸引资本投资的重要手段,被告一和被告二依靠着原本属于原告的专利和技术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始终坚持自主创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本次诉讼系公司为保护创新者知识产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将取决于法院判决结果。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并密切关注案件进程,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