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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美国商务部终裁:对印度、印尼、老挝征收最高达268%双反关税

(来源:光伏见闻)

美东时间2026年9月11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最终肯定性裁定,认定来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老挝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倾销,并受益于不公平的政府补贴。美国商务部据此确定了高额的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税率

美国商务部公告

具体税率如下:

产品范围: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模块、层压板、面板等。HTSUS子目8541.42和8541.43相关。

反倾销税率:

印度: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均为123.04%,抵消补贴后的现金保证金调整为107.17%

印度尼西亚: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均为94.36%

老挝:所有相关实体均为65.43%,抵消补贴后的现金保证金调整为65.03%

反补贴税率:

印度:所有企业统一为126.09%

印度尼西亚:PT Blue Sky Solar Indonesia为 173.70%,其他所有企业为73.2%

老挝:Vietnam Sunergy Joint Stock Company为153.67%,其他所有企业为82.03%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叠加征收,综合计算后,印度产品面临的最终税率高达233.26%;印尼税率最高达268.06%,大部分企业税率为167.56%;老挝税率最高达218.7%,大部分企业税率为147.06%

值得注意的是,多个税率是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规则确定的——这意味着涉案企业在调查过程中未充分配合,美国商务部据此采用了不利于被调查方的推定数据。该裁定标志着美国针对印度、印尼和老挝太阳能产品的“Solar IV”贸易调查进入最终阶段。此次调查由美国太阳能制造与贸易联盟于2025年7月17日提起申请,联盟成员包括First Solar、Hanwha Qcells USA和Mission Solar Energy等美国本土太阳能制造商

案件背景方面,“Solar IV”是美国针对光伏产品发起的第四轮重大贸易救济行动。此前,Solar I(2012年)针对中国,Solar II(2015年)针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Solar III(2023—2025年)针对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本次将印度、印尼和老挝纳入调查范围,是美国光伏贸易救济链条的进一步延伸。数据显示,这三个国家合计向美国出口的太阳能产品金额在2024年达到了约16亿美元(印度8.17亿美元、印尼4.23亿美元、老挝3.88亿美元),且进口量在近两年大幅增长

底层逻辑分析

美国此番对印度、印尼和老挝太阳能产品发动“双反”打击,表面上是常规的贸易救济行动,但其背后嵌套着多重相互交织的战略逻辑。

保护本土产能投资的“回本”需求

这一轮贸易救济最直接的驱动力,来自美国本土太阳能制造业在过去数年的大规模产能扩张。自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通过以来,美国本土组件产能增长了超过750%。First Solar、Hanwha Qcells等联盟成员投入了数十亿美元建设美国工厂,但这些投资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商业难题:东南亚四国被征收关税后,低价产品迅速从印度、印尼和老挝涌入美国市场,使得本土制造商仍然难以获得足够的利润空间来回收投资。

封堵中国企业“借道出海”的规避路径

Solar IV调查的一个核心指控是:中国企业将产能转移至印尼和老挝,通过第三国组装再出口至美国,以此规避此前对东南亚四国和中国产品征收的关税。事实层面,这一指控并非空穴来风。老挝从2022年几乎零出口激增至2024年的3.36亿美元,这种爆发式增长背后正是产能的快速迁移。大量中国光伏企业在东南亚四国被纳入关税范围后,迅速将产能转移至当时尚未受限的印尼和老挝。

重塑能源供应链的“去中国化”战略

更深层的逻辑在于美国对能源供应链安全的地缘政治考量。太阳能作为未来电力系统的核心组件,其供应链的高度集中被华盛顿视为战略脆弱性。

这一逻辑也体现在《大而美法案》中:该法案规定,寻求联邦补贴的美国太阳能工厂中,中国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并禁止中国企业对相关工厂行使“实际控制权”。Solar IV的双反关税与这些国内补贴限制措施相互配合,构成了一套“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组合——一方面用关税堵住低成本进口,另一方面用补贴和税收抵免激励本土制造。其终极目标不是简单地提高进口成本,而是试图将光伏制造的核心环节——从多晶硅到电池片——重新锚定在美国本土或“可信赖的盟友”境内。

贸易保护主义在美国国内政治中的“自我强化循环”

Solar IV的出台还揭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制度性逻辑:美国贸易救济体系本身具有“自我强化”的倾向。一旦某个产业成功通过贸易救济获得了保护,便会形成路径依赖——受保护的本土制造商有强烈动机继续发起新的申诉,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新的进口来源国。First Solar等企业既是Solar I、Solar II、Solar III的受益者,又是Solar IV的申诉人,这一角色重叠本身就说明了贸易救济已经从“应急措施”演变为一种“常态化的产业政策工具”

综上所述,Solar IV并非一次孤立的贸易救济行动,而是美国太阳能产业政策、地缘政治竞争和贸易保护主义惯性三重逻辑交汇的产物。它的实际效果——究竟是成功重建了美国本土光伏制造业的竞争力,还是仅仅将供应链推向了更分散的地理分布、同时推高了美国能源转型的成本——将取决于后续ITC的最终损害裁定以及全球光伏供应链的重新配置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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