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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获赔“新职伤”保险后,还能主张商业意外险赔付吗?

  【案例苑】

●案情:陈某是某外卖平台注册骑手,配送外卖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职业伤害。某众包平台为陈某投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即“新职伤”保险)的同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

  陈某获得“新职伤”保险赔付金71181元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众包骑手意外险赔付。某保险公司以保单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后陈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职业伤害的认定和赔付,与商业人身意外险赔付之间并不互斥,前者赔付后,后者责任并不必然免除,不能通过约定免除该种类商业人身意外险的赔付责任。案涉保单约定“骑手符合新职业伤害保障情形的,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属不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保险金12万元和鉴定费1500元。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说法:随着外卖行业蓬勃发展,骑手队伍不断扩大,配送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旨在为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新业态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具有社会保障的兜底性质。

  实践中,众包平台为外卖骑手投保“新职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二者互为补充、相互衔接,能有效保障骑手相关权益。与此同时,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减轻甚至免除自身责任,在保单上采用格式条款形式,将属于“新职伤”保险理赔范围的事项予以排除,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属无效。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12日 05版)

[ 责编:杨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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