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解读】中国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监管办法 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记者获悉,本次修订强化强监管、防风险导向,系统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加强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期货公司的行为,防范期货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1日电(记者刘玉龙)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实施公告》),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办法》修订是继2014年制定,2017年、2019年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记者获悉,本次修订强化强监管、防风险导向,对期货行业的业务布局做了重大改革,系统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加强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期货公司的行为,防范期货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的规范要求;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等。
据悉,《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提高了注册资本的要求。
《办法》规定,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办法》明确,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办法》明确股东的出资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等。《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等的备案规定,明确分支机构的持续经营要求。
《实施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做出了规定。
强化期货公司监管 防范期货公司风险
《办法》突出强化防风险、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强化准入管理、加强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等六方面内容。
在强化准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股东负面条件,严格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净资产的要求。《办法》对于变更法定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如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要求期货公司报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在加强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其一,《办法》强化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凡是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当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二,《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禁止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违法行为,并设定行政法律责任。其三,《办法》规定,对于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行为,依法大幅提高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大事项的备案管理。二是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以及层级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无关的活动。《办法》还规定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符合“具备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等要求。三是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控义务,要求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当覆盖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关于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建全组织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种类、经营管理、风险状况等方面相适应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
在加强期货公司各类业务的监管方面,《办法》以专节的形式系统规定期货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基础规范,完善期货公司展业的行为准则,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守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公平对待客户,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细化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统一客户资产保护、营销、禁止性行为等共性要求。
《办法》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执法和监督手段。包括完善了对期货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其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风险的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中国证监会将做好《办法》的解读培训工作,指导期货交易所等适应性调整信息技术系统,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公布行政许可目录等,保障《办法》实施。
编辑:郭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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