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张某与大她8岁的李某恋爱同居。2025年12月8日,李某通过张某微信发现其添加一名男性好友;次日凌晨吃宵夜时,李某查看手机发现该男性系张某前男友,便用张某账号向其前男友发消息,对方随即发来一段私密语音,致张某隐私暴露、情绪崩溃,二人争吵并闹分手。
此后,张某两次网购头孢均被李某取消订单,两次跳楼也被李某拉回。后张某第三次翻越阳台栏杆,李某试图阻拦并喊“宝宝我爱你”,但张某仍从阳台坠亡。
事发后,张某父母起诉李某索赔7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因感情纠纷而采取跳楼这种极端方式结束生命,其对自身行为及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张某处于危难情形时,虽有一定程度的施救行为,但未尽到充分的救助义务,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7万余元。
遭男友查看手机,私密语音暴露
女子三次试图跳楼最终坠亡
张某2007年8月出生,与李某于2025年10月相识,2025年11月起同居。双方同居期间关系并不稳定,曾多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同居期间证人及亲属证言,张某曾向闺蜜哭诉李某吵架后赶其搬离住处;张某亦曾在与男友感情纠纷中采取过割腕等自残行为。
李某在公安机关陈述,2025年12月8日18时许,李某通过张某的微信(李某掌握张某手机解锁密码),发现张某添加一名男性微信好友。次日凌晨吃宵夜时,他查看手机发现该男性系张某前男友,便用张某微信发信息让对方不要再骚扰。对方随即回复一段约14秒的张某私密语音,张某情绪激动。双方离开后争吵分手,张某两次下单购买头孢,均被李某取消。凌晨3时许,张某回住处收拾行李,外卖送达其再次下单的头孢,李某抢下放在桌面。此后张某三次跳楼,前两次被李某拉回,第三次从卧室阳台坠落。李某拨打120并下楼寻找,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与张某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向张某姐姐表示“尽最大努力拿10万块给二老,除此以外逢年过节我也想替她尽没尽完的孝”。双方曾拟签订和解协议,但未最终签署。
一审:男友存在一定过错
担责10%共赔偿17.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系恋爱同居关系,双方共同生活于同一住宅内。虽然张某已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因感情问题产生情绪波动、出现极端行为时,作为与其同居的男友,李某基于双方之间特殊的生活关系及共同居住的事实,对处于危难情形中的张某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该义务既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关于危难情形下法定救助义务的规定,也来源于双方同居关系所引发的合理信赖和安全保障期待。
李某的过错体现在: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查看对方聊天记录,并使用张某微信向其前男友发送信息,直接引发对方回复私密语音,导致张某隐私暴露、当场情绪崩溃,系诱发当晚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在张某已经先后多次表现出明确的轻生倾向的情况下,李某虽实施了部分救助行为,但在救助措施上存在不足:在张某第三次被抱回房间、情绪看似暂时平复后,李某未保持贴身看护,而是独自回到大厅继续饮酒,将已处于情绪极度不稳定状态且有明确自杀前科的张某单独留在卧室;李某未将阳台推拉门锁闭,客观上未消除张某再次跳楼的物理条件。
李某在张某处于危难情形时,虽有一定程度的施救行为,但未尽到充分的救助义务,该作为与张某最终坠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作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生命安危具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张某因感情纠纷而采取跳楼这种极端方式结束生命,其对自身行为及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极端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且李某案发后确有施救行为、主观恶性不深,酌定李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690187.97元。结合李某的过错程度,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父母共计179018.8元。
(文中张某、李某系化姓)
编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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