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陈钢、穆新龙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以及伍立锋出借自身证券账户的违法行为作出正式处罚,三名当事人均未在处罚告知阶段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据江苏证监局查明的违法事实,涉案行为自2021年10月8日启动,由陈钢与穆新龙共同借用伍立锋的证券账户开展证券交易,截至2025年7月16日调查节点,该账户的借用、出借状态仍在持续。本次违法事实有完整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对应时段的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支撑,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陈钢、穆新龙共同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的行为,以及伍立锋主动出借自身证券账户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明确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证券账户的违法情形。结合三名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 处罚对象 | 处罚内容 | 分摊金额 |
|---|---|---|
| 陈钢、穆新龙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 | 陈钢、穆新龙各自承担20万元 |
| 伍立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罚款 | 全额自行承担15万元 |
本次三名当事人合计被罚金额达55万元。江苏证监局同时明确,相关当事人需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应罚款直接汇交国库,缴款后需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至江苏证监局备案。若当事人对本次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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