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8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针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田连河的多项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田连河的违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在未加入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间,其便通过“哔哩哔哩”“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账号对证券市场走势进行预判、公开暗示证券名称,还借助哔哩哔哩平台的会员“充电”功能获取相关收益。2026年5月8日田连河正式入职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既未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报备自己此前运营的各类媒体账号,也没有停止上述违规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持续通过相关账号发布涉证券内容并获取收益。
上述行为已违反多项证券监管规则,涉及的违规依据条款如下:
| 违规所涉监管文件名称 | 对应违规条款 |
|---|---|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 第十二条 |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 | 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 | 第十条第四项 |
|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 | 第二条第一款 |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 | 第三十一条 |
江苏证监局表示,本次监管措施的作出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决定书明确,若田连河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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