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董藩
国际上,宠物保护立法起步较早。欧洲委员会于1987年通过并开放签署《欧洲宠物动物保护公约》,围绕饲养、繁殖、经营、收容和减少流浪动物等确立基本标准。2026年,欧盟完成《犬猫福利及其可追溯性条例》的立法程序,首次在欧盟层面建立犬猫繁殖、饲养、销售、身份识别和可追溯性统一标准。德国、日本及中国香港也通过了动物保护或防止残酷对待动物的制度,对虐待、遗弃和不当饲养作出规范。这些立法实践表明,现代宠物立法是对动物福利、公共卫生、市场秩序和社会文明的综合治理,中国应借鉴其做法并形成符合国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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