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9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郭昕、杨惠然在元道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执业违规问题,作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决定。
据监管部门核查,本次涉事的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两项明确执业瑕疵:其一,在查验发行人重大销售合同环节,查验计划的实际落实情况不明确,对应的相关工作底稿存在不完善问题;其二,在开展发行人客户访谈工作时,执业团队未关注到被访谈人员手机号码存在异常的情况,同时现场访谈文件缺少被访谈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项目签字律师郭昕、杨惠然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要求相关主体高度重视证券法律业务合规性,切实强化风险控制制度落地执行,加强对从业律师的证券法律业务全流程管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与勤勉尽责义务,确保证券执业质量达标。涉事机构及人员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完整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决定书明确了相关救济渠道:若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的违规事项及对应监管要求明细如下:
| 涉事主体 | 违规场景 | 具体违规情形 | 监管措施 | 整改要求 |
|---|---|---|---|---|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昕、杨惠然 | 元道通信创业板IPO证券法律服务 | 1. 重大销售合同查验计划落实情况不明确、工作底稿不完善;2. 客户访谈未关注被访谈人手机号异常,现场访谈文件缺失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材料 | 出具警示函 | 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强化风控执行、人员管理,落实勤勉尽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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