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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小件全程未拆封评审结果有效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例看台】

样品小件全程未拆封评审结果有效吗

■ 王跃平

案例回放

某单位办公家具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明确:所有投标人须完整提交全套实物样品(含主样品办公桌、配套小件样品锁具配件一套),样品评审共计25分,评审专家对全套样品外观、材质、工艺、配件完整性逐项核查打分,样品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样品统一匿名编号评审,评审完成后未中标供应商样品予以原路退还。

A公司、B公司、C公司共3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及全套样品。评审结束后,公示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通知各未中标供应商取回样品。

A公司取回样品后开箱清点,发现配套小件锁具配件的独立外包装完整未拆封,无任何开启、查验痕迹,证明评标委员会评审全程未查看该小件样品,评委依然对全套样品完成打分,A公司随即在法定期限内发起质疑。 投诉人(A供应商)称:招标文件明确全套样品均属于评审对象,锁具配件作为配套小件,纳入样品评分范围。评审专家未拆封、未查验该小件,无法核实材质、规格、工艺,评审程序缺失,样品得分结果不客观,评审结果应当作废,重新评审。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回复:评审专家已查验主样品办公桌,小件配件属于附属配件,不影响主要功能;外包装完整不代表没有目视核查,评审打分有效,不存在程序违法,请求驳回投诉。评标委员会回复:评审重点是核查大件家具,小件配件包装完好,目测外包装无异常,未拆开内包装核验实物,直接予以打分。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取评审监控录像、样品封存照片、打分表核实:本次项目样品评分包含配套锁具小件,评审专家在评审3家单位的样品时,对B公司和C公司的锁具小件样品进行拆封,但评审A公司样品时,由于疏忽,该小件外包装全程未开启,未对配件实物进行核对;无证据证明评审专家已经核查过小件样品实物。

最终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完整查验全套样品,评审程序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保证打分客观公正,影响评审结果。

最终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 招标文件将配套小件纳入样品评审范围,评标委员会是否必须拆封、查验小件实物,方可打分?

2. 仅查看外包装、不拆封核验实物,是否违反公平评审原则,评审结果能否采信?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样品纳入评分项的,招标文件列明的全部样品组件,均应当统一查验,不得人为区分大件、小件选择性核查;所有投标人同类样品执行相同拆封、查验标准,禁止差别对待。样品接收、拆封评审、封样退还全程建议录音录像留存证据;评审记录中可备注样品查验情况。另外,招标文件可提前写明:评审阶段将拆封全部样品外包装进行核验,避免后续争议。在样品管理方面,在供应商取回退还样品前,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共同清点确认样品包装状态,作好签收记录。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作者单位: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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