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05民初20171号,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0月31日,判决结果为原告彭某某败诉,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2025年6月17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彭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6605.94元。其主张自己因故未能按既定流程请假,但已第一时间履行紧急通知义务,后续补充提交请假流程过程中,因调度人员弄错请假对象,自己将错就错,与刘某共同决定变更请假对象为学员刘某,虽存在过错但系初犯,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也未造成被告任何实际损失,被告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诚信原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滥用解除权,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2024年12月16日,彭某某未按时到岗,也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为规避公司关于旷工处理和积分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嫌虚构请假理由,并在之后发现乘培处理解错误的情况下,诱导所带教学员刘某配合伪造病因,以掩盖其实际缺勤事实,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此情形依法依规开展了全面调查,调查过程中彭某某对相关违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调查笔录上亲笔签署确认,公司依据调查结果及公司管理制度,依法对彭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当庭质证,法院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电话录音、就医记录、员工沟通记录表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入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处,担任乘务员,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300元,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2月16日7时26分,彭某某电联被告处航班调度,以自己被车子撞了正在医院为由,申请调整其及带教学员刘某当日航班任务。当日14时39分相关医院出具的彭某某就医记录显示诊断为高血压,简易病史为配药,目前病情稳定,维持原治疗方案。
2025年1月26日彭某某与被告处工作人员签署的《员工沟通记录表》载明了案涉事件经过,彭某某在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次日手写《检讨书》。嗣后,被告出具《关于浦四分队彭某某及刘某事件调查报告》,载明案涉事件相关调查情况,彭某某及刘某在该调查报告上签字,并手写“以上内容属实”。2025年2月11日彭某某与被告处工作人员签署的《员工沟通记录表》补充描述了相关事件情况,同日彭某某手写《反省检讨书》。2025年2月26日,被告向彭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2024年12月16日违规调整航班,且为隐瞒个人病情,联合带教学员提交虚假病假、违反诚信原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2月28日,彭某某以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及事实认定错误,且处罚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提出申诉,被告未回复。2025年3月12日,彭某某委托律师再次就上述问题向被告提出申诉,被告未回复。2025年4月9日,彭某某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6605.94元。2025年5月21日,该委裁决对彭某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彭某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客舱服务部管理手册》对空勤人员病假申请流程、签到管理、各类假期管理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员工手册》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行业规定、公司内部手册规定及规章制度等,违反诚信原则,发生书面警告所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将作辞退处理。审理中,彭某某认可其存在造假行为,有一定过错,也未给学员正向引导,但主张其行为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还表示被告处也曾发生过乘务员失信行为,但被告据此仅作出警告或者停飞等处罚。被告则坚持答辩意见,并表示学员刘某已自行辞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单方解除与彭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据及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彭某某存在联合学员虚构车祸并据此申请病假的行为,既违反了被告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规定,亦有悖于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及诚信原则。被告据此解除与彭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同,对彭某某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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