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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啟炜因擅自使用无线电台被梧州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部门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周啟炜因涉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相关违法情形,被梧州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本次公示信息完整披露了该起海事领域涉无线电违法案件的全流程处置结果,为海事监管领域的行政合规公示提供了清晰的参考样本。

该处置结果意味着本次涉事主体的相关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认定标准,不会产生额外的行政处罚惩戒影响。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周啟炜
违法案由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0092020085-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4504*******0918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5
作出处罚机关梧州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开的处罚公示信息中,涉事主体为周啟炜,对应的违法案由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92020085-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对应的信用代码为4504*******0918,作出本次不予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5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置的机关为梧州海事局。


综合点评
本次梧州海事局公示的周啟炜涉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相关违法案,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未对当事人相关权益造成实质负面影响。该公示体现了海事执法的合规性与柔性裁量尺度,也为相关从业者明确了无线电使用合规的边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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