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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用后反悔,劳动者因此失业能否索赔?

【案例苑】

●案情:张某原系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后拟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经过沟通,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该通知还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次日,张某向原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承担的风险通常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有诚信缔约义务。根据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及其与张某之间沟通记录,张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经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的信赖才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对张某的录用,导致其失业并产生损失。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的判决表明,用人单位应当重信守诺,不得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光明日报记者张文骁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05日 05版)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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