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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拟调整代理人展业规定:禁止的“合同外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投保人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禁止性规定拟作调整,由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不得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调整为不得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除提高保险公司准入门槛、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和风险处置制度外,修订草案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也作出多项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修订草案则将这一规定调整为,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利益”。相比现行规定,修订草案在“利益”之前增加了“不正当”的限定。

  同时,修订草案也进一步细化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明确将“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新增列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首条。

  类似变化也出现在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中。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修订草案则调整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从条文变化来看,修订草案不再笼统地将所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纳入禁止范围,而是增加了“不正当”这一限定。不过,何种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仍有待后续法律及配套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在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相关行政处罚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是较为常见的违法事由之一。此次条文调整若最终落地,也将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为的认定及监管执法。

  与此同时,此次保险法修订还明显提高了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将违法所得罚款幅度提高至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罚款区间提高至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对保险中介领域的处罚力度同样明显提高。现行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将上述违法所得罚款幅度提高至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罚标准提高至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对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存在禁止性行为的,修订草案同样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金融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现行保险法存在惩戒性不足、保险机构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此次修法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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