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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规范证券基金机构与互联网平台转接合作

观点网讯:9月4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和持续跟踪事项下发新要求。此次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细化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

监管部门将对行业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对于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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