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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石投资遭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备案

2026年9月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6年8月31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木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监管处置。

根据监管部门核查结果,木石投资旗下相关私募基金完成募集程序后,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木石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同时要求该公司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意识与能力,严格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次监管决定,木石投资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流程明确,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的核心相关信息如下:

涉事主体 违规事实 监管措施 作出决定时间
木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按中基协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出具警示函 2026年8月31日

业内合规人士指出,私募基金完成募集后及时履行备案程序是行业基础性合规要求,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将无法正常开展后续投资运作,也难以纳入行业统一监管体系,本次监管警示也体现出辖区监管层对私募机构基础合规动作的常态化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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