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维权)9月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于2026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及信息披露相关两项违法事实,被合计处以900万元罚款。本次事项仅涉及公司董事长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情形也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回溯相关事项时间线,邢雅江此前已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2026年8月21日收到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程相关进展公司均已按要求对外披露。本次调查针对邢雅江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终结前,邢雅江未就相关处罚告知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经陕西监管局查明的违法事实显示,2022年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ST金花6689.7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7.92%,其中3344.88万股划转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余兴鹏参与竞拍并代为持有其中83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5%,后续新余兴鹏已于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3月2日将该部分股份全部减持完毕。经查,邢雅江为聚昶和商贸的实际控制人,竞拍的主要资金也来源于其控制的相关主体。
此外,邢雅江与时任ST金花副总经理、持有公司17.30%股份的邢博越为父子关系,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按照相关规定,二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减少超过1%时,邢雅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对外公告,但邢雅江未依法履行该义务,直接导致ST金花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陕西监管局认定邢雅江的两项行为分别违反《证券法》相关条款,对应作出两项处罚,合并执行: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具体处罚内容 |
|---|---|---|
| 未依法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50万元罚款 |
| 导致公司四份定期报告相关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50万元罚款 |
根据处罚决定,邢雅江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900万元罚款汇交国库,同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陕西监管局备案。若对本次处罚决定不服,邢雅江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ST金花同时提示,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有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官网发布的公告为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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