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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水设备与垃圾房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

  •   ●制水设备底部须离地面10厘米以上,并须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经营者应安排专人或通过远程监控对设备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根据出水水质状况等及时更换滤芯

    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冯)9月2日,记者从省疾控局获悉,该局与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从经营者责任、小区管理、部门职责、协同机制四大维度作出系统规定,全省上万台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由此纳入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经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散装出售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在居民小区快速普及。在方便居民饮水的同时,设备信息公示模糊、滤芯更换记录缺失、水质检测不透明等问题时有出现。

      《通知》直击痛点,在经营者主体责任方面,明确制水设备底部须离地面10厘米以上,与垃圾房、厕所、禽畜饲养点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并须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经营者应安排专人或通过远程监控对设备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根据水处理材料使用期限、额定净水总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滤芯。水质检测频次也有细化安排——首次投入使用前或停用30日后再次启用前,须检测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等指标;更换水处理材料后,须检测色度、浑浊度、pH值等指标;每台设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验室水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供水。

      针对小区管理环节,《通知》划定明确进入门槛和退出约束。设备进入小区须提供经营范围涵盖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的营业执照,制水设备须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严禁小区共有部分授权经营主体与无证经营者合作。经营者须与小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细化水源获取、设备安装、维护管理、水质检测、环境卫生等条款,并就水质不合格、设备故障不维修、信息造假等情形约定退出条件与责任划分。

      《通知》还厘清了部门职责。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和出水水质抽检;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将经营者信息、水质检测报告等报送县级卫健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供水企业提供合格水源、指导物业日常巡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宣传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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