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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明清因未保证船舶船员携带法定文书航行资料被杨浦海事局罚款200元 海事处罚严格依规维护航行秩序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屈明清因涉及船舶文书及航行资料合规相关的海事违法行为,被杨浦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明确为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2026版),海事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相应处罚,该处罚结果将同步纳入海事船员信用监管记录,对其后续相关从业资质核验产生对应影响。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屈明清
违法案由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1042000495-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622*******2899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3
作出处罚机关杨浦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全要素信息清晰可查:被处罚人为船员屈明清,违法事由为其作为船长未履行法定责任,未确保所属船舶和随船船员配备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及对应航行资料,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42000495-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622*******2899,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3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杨浦海事局。海事部门提示,船舶航行相关文书与航行资料的合规携带是保障航行安全的基础环节,广大船员尤其是船长群体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避免因合规疏漏引发相应的监管处罚。


事件点评
本次杨浦海事局对涉事船长的200元小额处罚,属于船员日常执业合规警示范畴,未涉及对应航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不会对相关企业正常运营、资质存续及后续海事业务开展造成实质负面影响。该案例也为航运企业完善船舶文书核验机制、强化船员合规培训提供了具象的合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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