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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新文彭广兴因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被梧州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执法彰显柔性温度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邓新文、彭广兴因涉及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相关违法情形,被梧州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对应2026版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相关管理要求,相关涉案行为经海事管理机构核查后,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本次处罚结果公示意味着两名行政相对人本次涉及的海事违法行为未被施加实质性惩戒,相关海事管理部门也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内河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合规指引,引导相关从业者规范履行报告义务。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邓新文;彭广兴
违法案由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0092020048-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4508*******7730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3
作出处罚机关梧州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及的两名行政相对人邓新文、彭广兴,违法事实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时未按照2026版相关管理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92020048-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08*******7730,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3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梧州海事局。本次不予处罚的决定,是海事管理机构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据法定的轻微违法免罚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也体现了海事领域柔性执法、引导合规的管理导向。


事件点评
本次梧州海事局公示的针对两名涉事人员的海事违法事项,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该结果未对相关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实质负面影响,也未产生额外合规成本或信用记录污点,体现了海事监管领域柔性执法的导向,有助于引导相关从业者后续更规范地落实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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