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湖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武汉枫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项私募合规违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洋、合规风控负责人兼信息填报负责人高杰因疏于履职被同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监管核查结果,武汉枫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覆盖运营全流程多个核心环节,具体涉及五类问题:一是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基金管理人义务;二是公司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三是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四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五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要求。监管认定,杨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杰作为公司合规风控与信息填报的直接负责人,未恪守职业道德和履职要求,对公司全部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本次监管措施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要求武汉枫红及相关责任人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合规体系与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杜绝同类违规再次发生。
针对本次监管决定,相关主体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及违规对应责任情况如下:
| 涉事主体 | 身份 | 违规责任认定 | 监管措施 |
|---|---|---|---|
| 武汉枫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存在五项私募运营合规违规行为 | 出具警示函 |
| 杨洋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疏于履职,对公司全部违规问题负有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 高杰 | 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 | 疏于履职,对公司全部违规问题负有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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