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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时方因船员未如实填写船舶法定文书被舟山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部门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徐时方因涉及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的相关违法行为,被舟山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案件核心要素,是海事管理部门推进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常规政务公开举措。

本次处理结果意味着涉事当事人本次相关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不会产生额外的惩戒性约束,也不会对其后续相关海事从业资质的正常存续造成负面影响。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徐时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6*******0616
违法案由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7032100087-2-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2
作出处罚机关舟山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信息来看,涉事主体徐时方作为海事从业相关人员,本次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7032100087-2-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其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326*******0616,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2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执法机关为舟山海事局,整个执法流程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相关法定要求,充分体现了海事执法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


综合点评
本次舟山海事局针对船员徐时方未如实填写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违法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属于海事领域柔性执法的合规操作。该处理既明确了文书填报的法定严肃性,也兼顾了情节轻微的容错空间,有助于引导船员规范履职,降低相关主体的合规成本,对航运一线从业者的合规行为指引具备积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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