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何永利)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同一天,贵州70件地方性法规完成修改。
7月29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2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各市州同步完成45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修改。70件法规均自8月15日起与法典同步施行。
法规修改是基础,适用执行才是关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立法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条增加“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第三十条关于自然保护地的表述,调整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新增“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补充“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市州层面同步推进。六盘水市修改《水城河保护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遵义市修改《湘江保护条例》等4件,黔西南州修改《万峰湖保护条例》,安顺市紫云自治县对《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修正。
“这是法治理念的系统升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8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与法典同步施行。全省71件省级环保规范性文件同步清理,将分批修改或废止。
在环境司法领域,我省始终走在全国前列。2021年,云贵川三省率先开展赤水河流域跨省协同立法,开创流域共同保护先河。2025年,黔南州荔波县发出首份溶洞司法保护令;今年6月,该县发出82份保护令,676个洞穴实现司法保护全覆盖。
作为全国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省份,十年来贵州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13件,赔偿金额11.24亿元,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从省级法规修改到市州条例修正,从裁量基准配套到司法实践创新,我省正以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推动法典落地见效。70件法规同步修改,既是对法典施行的直接回应,也为黔山秀水筑起更加坚实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