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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多地明确中小学收费项目与标准

今天

全省中小学、幼儿园

迎来2026年秋季学期开学日

据悉

我省多地教育部门公布了

中小学收费项目与标准

现为大家整理如下:

南昌市

2026年秋季南昌市城区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2026年秋季南昌市城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PART.01

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01

1.学前教育阶段

2025 年秋季学期起,所有公办幼儿园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不再收取保育教育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后,再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收取高出免除水平部分的保育教育费,不得收取全额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先收后退。所有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的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费用仍按规定标准收取。除学前一年已免除保教费的在园儿童外,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其他在园儿童收费仍按照市行政审批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的通知》(洪行审字〔2020〕 110 号)文件规定执行。

02

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03

高中教育阶段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3〕442 号)文件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655 号)文件执行。

中小学(含民办)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5〕328号)文件规定执行。

PART.02

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5〕328 号)和《南昌市发展改革委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发改价管字〔2025〕13 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 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01

伙食费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属于服务型收费。学校承包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并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得由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赣服通 ”等网上缴费方式。 由学校直接收取的,伙食费存入经批准设立的学校膳食经费资金账户。伙食费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02

课后服务费

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教监管规字〔2025〕6 号)、《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基办函〔2024〕7 号)文件执行。市城区课后服务费(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维持原各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制定的标准不变,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盈利性原则,按月据实结算,不得预收。原则上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结余部分按学生参加课时比例退还,多退少不补。

各县(区)各校要认真落实“五个严禁 ”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 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仅限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得以课后服务的名义在双休日和节假日违规补课和收取费用。提供住宿的公办学校不得向住宿生收取除素质拓展类课程外的课后服务费,不得将学校常规住宿生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学生自愿参与素质拓展类课程的,可按核定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 民办寄宿制学校开展双休日及寒暑假托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他课后服务不得收费。课后服务费的支出要按照南昌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经费统筹管理及师资薪酬补助的指导意见》 (洪教义教字〔2022〕4 号)执行。

03

社会实践费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属于服务性收费,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04

研学旅行费

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属于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研学旅行活动管理要按照《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宣字〔2024〕1 号)文件执行。

05

教科书费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 ”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 段教科书费含与教科书配套数字音像材料属于代收费,严格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教 科书的选用和征订严格按照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26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和征订工作的通知》执行。

07

学习资料印刷费

普通高中在完成既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之外,由学生自愿选用学校或委托第三方印刷的纸质作业及学习资料(包括学生课后巩固练习和复习等课外作业)的,学校可以按照不高于每生每学年高一 400 元、高二 400 元、高三 500 元收取学习资料印刷费,用于补偿学校印刷成本。对具备印刷条件的学校按服务性收费收取,对不具备印刷条件的学校按代收费收取。学习资料印刷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向学生提供学习资料并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盈利性原则,学习资料印刷费由学校在学期结束最后一个月据实收取,原则上每学期收费不超过学年收费标准的一半。

08

学生体检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费属于代收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09

校服费

校服费属于代收费。其采购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 号)的规定执行。校服合同期内学校必须严格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由家长自主直接向企业购买,从 2026 年秋季学期起不得组织统一订购、统 一 缴 费 。 ( 具 体 政 策 咨 询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 0791-86788052)。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各县区(学校)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单独核算;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使用“教育缴费云平台 ”进行缴费。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缴入学校实有资金账户或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账户,由学校按规定要求据实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PART.03

规范教育收费缴费管理

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2〕36 号)文件。

PART.04

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等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合理控制成本。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2016 年 11 月 7 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0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民办教育学校)

非营利民办中小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字〔2023〕138 号)和《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核定南昌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洪发改价管字〔2023〕 14 号)文件执行。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价管规〔2025〕328号)执行。

(2)其他类非营利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教规字〔2021〕7 号)可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以及首次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履行调费程序后执行。

02

营利性民办学校

(1)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字〔2023〕138 号)文件执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收取。

(2)其他类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PART.05

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在校内醒目位置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牌采用原按规定制作的公示牌作相应变更后使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PART.06

继续做好各类学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PART.07

明确工作责任,严明纪律

各县区、学校要认真落实《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学校秋季开学收费管理全面整治学校违规收费工作的通知>》 (赣教财字〔2022〕11 号)规定。各县区教育、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 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能,履行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学校是收费的责任主体,校长是学校收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收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对乱收费行为实行“零容忍 ”,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中小学“三违 ”治理常态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修订)的通知>》 (赣教办字〔2021〕17 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印发<江西省教育“三违 ”问题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教办字〔2021〕18 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公开通报曝光。对开学后仍然违规收费的学校的主要负责同志,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对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展“一案双查 ”,既严肃追究相关学校和人员责任,又追究教育主管监管部门责任,以严的决心、铁的纪律、硬的手腕、实的举措,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

萍乡市

、公办中小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幼儿园保教费。2025 年秋季起,所有公办幼儿园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不再收取保育教育费。市本级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非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教费收费按照《萍乡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萍发改价管字〔2021〕270 号)文件执行,标准为 600 元 / 月・生。县(区)公办幼儿园非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江西省定价目录 > 的通知》(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 号)文件精神,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定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普通高中学费按照县域公办普通高中 550 元 / 生・学期、城区公办普通高中 600 元 / 生・学期收取。普通高中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按城市 200 元 / 生・学期、农村 180 元 / 生・学期标准收取,普通宿舍按城市 100 元 / 生・学期、农村 80 元 / 生・学期收取。综合高中学校普通高中部收费执行当地普通高中学校相关规定。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按照赣财综字〔1997〕119 号、赣府厅发〔2000〕49 号、赣教计字〔2000〕163 号、赣发改价管〔2024〕655 号收取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的收取按国家、省有关免学费政策执行。普通中专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按 300 元 / 生・学期,普通宿舍住宿费按 200 元 / 生・学期收取,职业高中住宿费同普通高中标准收取。

二、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自主经营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学校承包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并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得由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承包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或挪用食堂资金,不得向承包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费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收取伙食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课后服务费: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上述两项收费由县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核定准许成本,制定收费标准,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直学校参照安源区城区学校收费标准收取。       

3. 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属于服务性收费,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4. 研学旅行费: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属于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

 5. 教科书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 “两免一补” 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段教科书费属于代收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见附件 2)。中小学不得违规推荐、统一征订教辅材料、课后读物。                               

6. 学习资料印刷费:普通高中在完成既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之外,由学生自愿选用学校或委托第三方印刷的纸质作业及学习资料(包括学生课后巩固练习和复习等课外作业)的,学校可以按照不高于每生每学期高一 200 元、高二 200 元、高三 250 元收取学习资料印刷费,用于补偿学校印刷成本。对具备印刷条件的学校按服务性收费收取,对不具备印刷条件的学校按代收费收取。学习资料印刷费按学期收取。

 7. 学生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费属于代收费,按照城市高中入学新生每生每次 15 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次 10 元;农村 (含县城) 入学新生每生每次 13 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次 8 元收取。           

  8. 校服费:校服费属于代收费。其采购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 号)的规定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1. 幼儿园保教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后,再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收取高出免除水平部分的保育教育费,不得收取全额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先收后退。 

2. 学费和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行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从学费中按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

3.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据实收取。

新余市

1.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3〕442 号)文件精神,县域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 550 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 600 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5〕328 号)有关规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3.公办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公办中小学校服定价应符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自主确定。

4.根据《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赣教监管规字〔2025〕6 号)要求,提供住宿的公办学校不得向住宿生收取除素质拓展类课程外的课后服务费,不得将学校常规住宿生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民办寄宿制学校开展双休日及寒暑假托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他课后服务不得收费。

5.市直高中代收费标准按附件 1 执行,其中:教材费为代收费,具体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的价格多退少补。

6.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的通知》(赣教基字〔2024〕27 号)文件精神,严禁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推荐、组织征订或代购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老师课堂教学使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统一编写、免费提供的学习资料。对违规推荐、征订、代购教辅材料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规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管理的规定。

7.市直公办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余教办字〔2019〕15 号文件执行,即公寓式宿舍不高于 200 元/学期,普通宿舍不高于 100 元/学期

8.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7 号)文件精神,继续对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9.各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牌样式按附件 2 统一格式制作(各学校根据本校收费项目和具体标准按所附公示牌样式进行公示)。严格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2〕36 号)文件要求加强教育收费收缴管理,规范经费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发生。

10.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切实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要形成闭环管理,加大整改力度,切实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严禁屡查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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