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煤炭工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能源行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能源行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保障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起草了《能源行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8月28日
能源行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能源行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保障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所得概念】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尚未实际收到付款的,该应收款计入违法所得。
第四条【扣除原则】 当事人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合理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予以扣除。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安全生产等规章对违法所得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理必要支出的界定】 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合理必要支出,包括原材料购进价款、人工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等。
第六条【采信的数据】 认定违法所得优先使用政府部门认定的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和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七条【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真实、完整提供认定违法所得所需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第八条【数据不足时的认定】 认定违法所得需要的相关数据难以取得或者当事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致使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可以使用调查获得的部分数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提供的数据、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数据或者其他相关且适合的信息,经综合评判后认定违法所得。
第九条【无法查清的支出扣除规则】 当事人拒不提供、逾期未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理必要支出无法查清的,不予扣除。合理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
第十条【税款扣除】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可以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和扣除。
第十一条【重复计算规则】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多个案由的,违法所得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 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且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违法所得的核算、评估、审计等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处理规则】 违法行为跨越本办法施行日期的,适用行为终了时的规定计算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对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案件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20年1月17日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