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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4万元还得判刑

(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倩)生活中难免遇到不顺心的事,但若为发泄一时情绪,肆意损毁公私财物,必将付出法律代价。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个人泄私愤损毁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魏某在某充电站与朋友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魏某在充电站内踢踹护栏、道闸箱、充电桩等物品,导致充电桩外壳、道闸箱、车辆识别一体机、金属护栏及底座损坏。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并获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因一时冲动肆意损毁周边物品,看似是情绪宣泄的小事,实则是触碰刑法的犯罪行为。生活中,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损坏财物照价赔偿即可免责,殊不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应学会理性克制,尊重他人,敬畏法律,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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