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该公告对应的公文为建督罚字〔2026〕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相关条线牵头作出,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行政处罚,公文的正式发文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对外公开发布日期为2026年8月30日,本次处罚针对一起发生在安徽合肥的园区项目高处坠落事故的相关责任监理人员作出,明确对涉事总监理工程师处以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处罚。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罚字〔2026〕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分类 |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6年8月21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30日 |
| 处罚对象 | 朱成,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创新工业园一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 处罚事由 | 涉事人员未严格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未认真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未认真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发现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多次不安全行为且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时未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对项目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
| 处罚结果 | 给予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
| 权利告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本次处罚关联的事故发生在2024年12月4日,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经开区莲花路的创新工业园一期项目,该项目由合肥顶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事发时一名工人正在A1号楼三层搭设外脚手架横杆平网,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最终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后续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对合肥经开区创新工业园一期项目“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经区管〔2025〕44号),正式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涉事人员朱成作为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派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存在多项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监理规划》第五条、《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未严格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责任方之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前已向涉事人员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30号),涉事人员签收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天眼查数据显示,朱成成立日期2025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朱成,所属行业为其他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立新街道张沟村明珠大道16号邦泰誉锦城10栋1单元14层3号(自主申报)。点评与分析
本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工作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该处罚严格依据现行法规及裁量基准作出,流程合规且信息公开,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层面对监理岗位安全职责的界定标准,向全行业传递出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溯源追责的常态化导向,也为各地住建部门开展同类案件处置提供了清晰的参照样本。
本次处罚对涉事相关主体形成了直接的行为约束。涉事总监理工程师在3个月的处罚期内无法正常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执业活动,其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记录也将纳入行业信用体系,对后续职业发展形成直接影响。同时该处罚同步抄送两地住建主管部门及执业资格注册机构,也会推动涉事监理企业内部开展岗位履职核查,补齐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的短板。
该案例也为工程建设全链条相关参与方带来明确的启示。监理岗位人员需严格落实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核查、隐患上报等法定岗位职责,不能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力的不安全行为放任不管。各工程参建主体也可参照该案例梳理自身安全管理流程,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边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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