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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拟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合并为地方附加税,税率为11%—13%,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征求意见稿,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认为,此次调整,遵循税制平移原则,立法时维持税制要素基本稳定,保持税负水平总体稳定,有利于地方附加税平稳有效实施。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一定幅度的浮动税率,为各地因地制宜确定税率提供了空间,能更好发挥地方附加税的保障和调节功能,有利于地方培育拓展税源,提高征收管理积极性,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施正文认为,设立地方附加税有利于简化税费制度,完善地方税体系。地方附加税虽然是新税种,但实质上是对现行“一税二费”的简化、整合与规范,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税制的规范性,保障税制设计和征收管理的法治化。施正文认为,地方附加税取消了按照行政区划等级实行分档税率的做法,且幅度空间较小,能够促进税负公平和营商环境优化,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