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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可达40年

(来源:新华日报)

据新华社电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优化房地产信贷体系,更好满足房地产合理信贷需求,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意见共36条,既是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也是完善房地产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明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的贷款品种,加强各品种间的衔接,统筹规划贷款对象、期限、用途、抵押率等核心要素,构建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的房地产信贷产品体系。

意见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了优化。

在开发贷款方面,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

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衔接,意见明确购房人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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