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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保障跟着人走

转自:长安街知事

平台经济早已融入城市生活。外卖、网约车、同城货运带来便利,也改变了劳动发生的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固定于某个单位、某个工位,而是在道路上、车辆中、订单之间完成工作。就业方式更加灵活,用工关系更加多样,社会保障面对的问题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劳动者不再稳定依附于某个单位,社保怎样及时找到他们、覆盖他们,并把相应保障落到实处?

这不是某一类职业独有的难题,而是灵活就业发展对社保提出的新课题。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长期以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为重要基础。在相对稳定的就业结构中,这套机制能够较好实现参保缴费、风险认定和责任落实。平台就业则有所不同,劳动过程往往被拆分成一个个订单,劳动事实清晰可见,用工关系却可能更加复杂。劳动方式变了,风险并没有消失,社保识别风险、分担风险的方式也就需要随之调整。

2026年7月1日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向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开,试点平台企业增加至25家;截至7月底,累计参保人数达到3458.8万人。7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提出,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新模式,增强社保体系适应性。

把这两项部署放在一起看,职业伤害保障的意义已经超出一项专项保障本身。它提供了一个重要观察窗口:面对灵活就业的发展,社保怎样突破对固定单位的过度依赖,更好围绕劳动者组织保障。概括起来,就是要让保障跟着人走。

保障跟着人走,先要“找得到”

职业伤害保障首先改变的,是职业风险纳入保障的方式。按照现行办法,平台企业应当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符合规定的事故伤害,可以按规定申请相应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风险保障不再完全以事先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是否真实接单、是否实际提供劳动、风险是否发生于平台劳动过程中,也成为社保识别的重要依据。对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不能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它所解决的,是在传统工伤保险暂时难以有效覆盖的地方,再补上一层保障。

外卖配送员冒雨骑行。新华社发

换句话说,该由劳动关系承担的责任不能减少,现实中已经存在的职业风险,也不能因为关系认定复杂而失去社保承接。所谓“保障跟着人走”,首先就是劳动者即使离开固定单位,社保仍然能够找到他、识别他的劳动,也识别由劳动带来的风险。

保障跟着人走,还要“接得住”

如果说第一步是“找到人”,第二步就是把风险真正接住。职业伤害保障费由平台企业缴纳,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相关待遇按照规定由基金支付。与劳动者自行购买商业意外险不同,这种安排把分散的个人风险纳入社会化分担机制,也进一步明确了平台在职业风险保障中的责任。

“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正是把这种责任转化为可操作的社保安排。平台根据接单人员和订单信息申报缴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据此建立保障联系。表面上看,这是缴费和经办方式的变化;往深处看,反映的其实是社保组织方式的调整:过去更多通过固定单位找到劳动者,现在则开始更多依据实际劳动和平台数据建立保障关系。

2025年12月10日,湖南湘潭外卖骑手在站点咨询社保补贴。图源:瞭望智库

因此,“保障跟着人走”绝不是把更多责任交给个人。恰恰相反,它强调的是,劳动者是权益的承载者,平台和相关用工主体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人可以灵活就业,权益应尽可能连续;劳动组织方式可以变化,保障责任要始终有人承担。

保障跟着人走,更要“走得稳”

职业伤害保障解决的是平台劳动者最直接、最急迫的一类风险,但“保障跟着人走”不能只停留在职业伤害领域。对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更普遍的问题在于,就业状态会变、工作地点会变、收入水平也会波动,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强调的是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和权益积累。人可以在不同平台、不同地区、不同就业状态之间转换,社保权益能不能随之连续,决定了“跟着人走”究竟是一时之策,还是长久之制。

职业伤害保障提供的启示,恰恰不只是多了一项保障,而是改变了社保适应就业的方式。它没有要求劳动者先回到传统就业形态,再进入保障体系,而是根据平台劳动的特点重新设计参保、缴费和经办机制。沿着这一思路向更广泛的社会保险领域拓展,真正需要改变的,不是再造一套专门面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而是增强现有社保体系对就业多样化的包容能力。

北京朝阳区望京街道工会建设“工会驿站”,24小时免费为快递小哥等新就业群体提供休息、学习、餐饮等服务。新华社发

这意味着,灵活就业社保新模式不能只解决“能不能参保”,更要解决“能不能持续保障”。收入有波动,缴费机制就要更有弹性;就业地点变化,转移接续就要更加顺畅;就业身份转换,已经积累的权益不能轻易中断。更重要的是,不能把“灵活就业”简单等同于“个人参保、个人缴费、个人负责”,而应根据不同就业形态中劳动组织、收益获取和风险形成的实际情况,探索更加合理的保障责任分担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跟着人走”真正要解决的,不只是某一个险种如何覆盖,而是社保怎样更好地围绕劳动者来运行。单位可以变,平台可以换,就业身份也可以转换,但劳动者作为社保权益的承载者应当保持稳定。只有让保障能够适应人的就业变化、伴随人的职业流动、支撑人的长远发展,灵活就业社保事业才有了真正的“新”内涵。

作者:白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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