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四川高院
2026年8月28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郑东风受贿案,对被告人郑东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郑东风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被告人郑东风利用担任四川省纪委常委、副书记,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职工录用及岗位调整、医药配送及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61万余元,其中部分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东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郑东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大部分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东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郑东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