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符某被公司开除后,在宿舍收拾个人物品准备搬走时,趁机偷走同事郭某放在衣柜里的一枚金戒指。最终,符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三亚市城郊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16日14时许,符某因被公司开除,在天涯区某公司二楼宿舍内收拾个人物品准备搬走时,将同事郭某放在衣柜里的一枚金戒指(重7.37克;经鉴定,价值7075元)盗走,并离开三亚前往文昌老家。当日23时40分许,郭某回到宿舍,发现金戒指被盗报案。符某得知郭某报案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返回宿舍准备将金戒指返还时被民警抓获。涉案金戒指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0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符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原三亚市城郊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于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