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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伤待遇和商业意外险保险金能否兼得?

(来源:工人日报)

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不慎受伤,能否同时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待遇和商业意外险保险金?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限期向骑手小张赔付相关保险款项。

小张是某平台的注册外卖骑手,每日接单时,平台会依规为小张参保新职伤,由平台承担全部保费。此外平台还会为骑手投保《众包个人意外险》,保费则从骑手配送报酬中扣除。

2024年3月10日,小张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导致肋骨多处骨折、肺挫伤。经申请,人社部门认定小张此次受伤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小张拿到了4万余元的新职伤待遇。

后续,小张前往鉴定机构申请伤残评估,其伤情被认定为10级伤残。按照外卖平台为其投保的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需向小张赔付60万元保额的10%,对应保险金6万元。但小张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拒赔,遂诉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即“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保单特别约定的第7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该案中的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人社部门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证实小张是在送餐途中驾驶非机动车摔倒受伤的,属于意外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其次,关于“保单特别约定的第7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涉案保单中关于“已参保新职伤则不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的特别约定,本质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相关条款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就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约束力。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职伤办法》)自2022年7月在多地启动试点,是国家有关部门专门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平台灵活就业人群设立的一项保障机制。这些从业者一旦发生职业伤害事件,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以申领相关补偿。

法院认为,新职伤是国家为新就业形态人员设立的基础性兜底保障,具备社会保障属性。涉案众包个人意外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为定额给付型保障。二者制度属性、保障逻辑不同,并不冲突、不能相互替代。因此,针对保险公司以小张已取得新职伤待遇为由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张伤残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冯楠表示,新职伤属于面向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外卖骑手等特殊岗位劳动者的延伸,而平台扣费投保的单日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二者的设立目的、资金来源、赔付规则并不相同。《新职伤办法》鼓励平台叠加购置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冯楠提醒,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一旦发生摔伤、碰撞等事故,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妥善保存当日接单截图、电子保单、就诊病历、缴费单据等,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认定。若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亦应正视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充分履行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切实落实保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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