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安机关依托“净网-2026”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汛涉灾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环境。安徽警方今日公布5起典型案例。
- 案例一:合肥网民苏某某(男,32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将往年水灾视频进行剪辑拼接,谎称本地受灾严重,误导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引起部分群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目前,该苏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 案例二:
芜湖网民李某某(男,55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利用AI工具生成并发布汽车被台风刮倒的大树砸中的视频,误导部分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不良影响。目前,该李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 案例三:
蚌埠网民顺某某(男,43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将外地瀑布视频剪辑篡改为淮河蚌埠闸泄洪进行传播,导致部分网民误判汛情,造成不良影响。目前,该顺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 案例四:
六安网民曹某某(女,27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嫁接往年受灾视频,谎称台风引发山体滑坡,误导部分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不良影响。目前,该曹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 案例五:
亳州网民卢某(男,47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利用AI工具生成并发布道路严重积水视频,误导部分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不良影响。目前,该卢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安徽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