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张永波因涉及船舶相关作业未按规范落实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回收要求,被贵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明确为,在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过程中,涉事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也未同步采取对应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违反了海事领域生态环境防护的相关管理规定。
本次处罚决定为对张永波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该处罚结果将对其相关海事作业经营资质核验、后续作业备案申请产生相应的合规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张永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525*******5626 |
| 违法案由 |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82000409-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6 |
| 作出处罚机关 | 贵港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的被处罚主体为张永波,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涉事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409-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该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5*******5626,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8月26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贵港海事局。海事部门也借此公示提示相关海事作业主体,在开展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类货物的运输、装卸、过驳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全流程防护与回收要求,严守生态环境防护的合规底线。
天眼查数据显示,张永波成立日期2023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张永波,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东兴镇水库片区B-2#地块(北仑河国际商贸城)边贸二级市场D3交易楼3319号房。
事件点评
本次贵港海事局对涉事个人张永波作出1500元罚款的公示,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监管要求的具象体现。该处罚警示航运作业相关主体,在装卸、过驳有毒有害类货物时必须严格落实封闭防护、气体回收等法定要求,倒逼作业全流程合规,助力航运领域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