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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者认购碳票代偿“生态债”

(来源:新安晚报)

转自:新安晚报

  本报讯 8月24日,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自愿缴费认购石台县国有林场省级林业碳票210.8吨,以替代履行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1月29日至30日,滁州凤阳籍男子王某等3人携带气枪、热成像仪等工具,结伴自驾来到池州石台县准备“搞点野味”。三人直接来到当地大演乡青联村附近山林,趁着夜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小麂7只、华南兔1只。非法狩猎结束后,其中1人被当场抓获,另外2人几天后也主动投案。

  案发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经石台县林业部门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7只小麂均为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资源价值共计21080元。

  据悉,案件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自愿缴纳21080元,认购石台县国有林场省级林业碳票210.8吨,以替代履行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同时在相关媒体刊登了致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其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以及认购碳票替代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等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池州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林业碳票是指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经过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技术确认等流程后制发的碳减排量凭证。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池州首起生态环境领域碳票赔偿类刑事案件,本案是我县法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石台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介绍,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到通过碳票交易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本案将惩治犯罪、修复生态、法治宣传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让法典确立的生态保护理念在具体案件中落地见效。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春友方伟阳通讯员张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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