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厦门一家消杀企业长期使用敌敌畏为数十家连锁餐厅消杀除虫,员工直言“打死也不吃自家消杀餐厅”。
(本文新闻图片来源:新京报)官方通报:已查扣剩余库存药品,涉事企业经营场所已关闭
记者了解到,为规避检查,涉事企业规定员工将敌敌畏原液灌入矿泉水瓶并撕掉标签,还使用“三无”杀鼠剂。
记者对多家餐厅消杀后地面残留液体进行采样,采用敌敌畏胶体金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有餐厅老板反映,店内海鲜出现死亡,并在群里质问消杀企业。知情人称,类似情况已在十几家餐厅出现。面对餐厅老板的质问,消杀企业负责人回应,海鲜死亡可能是“气候或者水池没有增氧”导致。
记者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大部分员工无相关从业资格证,配药全凭“手指比划5厘米”,还违规使用“风筒”代替专业的超低容量喷雾设备,增加药物残留风险。
8月24日,厦门市湖里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查扣企业剩余库存药品,目前企业经营场所已关闭,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律师说法
涉事企业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敌敌畏属于有机磷类高毒农药,其登记的使用范围通常为农业害虫防治,不包括餐饮场所的卫生害虫(如蟑螂、蚂蚁等)消杀。将敌敌畏用于餐厅除虫,属于典型的“扩大使用范围”和“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的违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或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消杀行为导致食品被污染后仍予销售的,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系行为犯,不以实际造成危害后果为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涉事企业在数十家餐厅等公共场所消杀,若敌敌畏残留浓度极高,对不特定就餐人群形成现实紧迫的中毒风险,或造成多人中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则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员工明知是违禁药品仍使用进行消杀并导致食品污染的,则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餐饮经营者要担责吗?
餐饮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主体,对店内食品安全负有法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完全免除责任,但责任程度可能因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有所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第三十三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委托消杀企业进行虫害控制,属于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一部分,经营者有义务选择合格、合规的服务提供者,并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免责范围仅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本案中,餐饮经营者如果能证明对消杀企业行为毫不知情,且已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如查验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并签订合规服务合同,则可能免于行政处罚;但若根本未审查消杀企业资质,或未对消杀过程进行监督,则难以主张免责。
若消费者因食用被敌敌畏污染的食品遭受损害,如何维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若涉事消杀企业使用敌敌畏导致食品被污染,餐饮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予销售,两者构成共同侵权,消费者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律师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看不见的消杀”同样关乎每一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餐饮经营者委托消杀服务时,务必审查服务商资质、核实用药清单、监督作业过程,守好自己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身份;消杀企业也应依法依规用药,切勿为降本增效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保留就餐凭证、就医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
编辑:小鱼儿、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