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化新网)
中化新网讯 8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6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POM)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
公告称,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商务部收到株式会社大赛璐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和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POM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
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由株式会社大赛璐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共聚POM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由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POM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POM,适用共聚POM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POM,适用共聚POM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所适用的32.6%反倾销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