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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来了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该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操作规程》规定,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办理及查询渠道统一为线上渠道(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和线下渠道(各市县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符合13类情形可申请提取

  缴存人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根据政策调整,提取范围相应变更):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4.租赁住房的;5.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6.不可预见灾难的;7.因大病致困的;8.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缴存人所有的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及政策性住房等住宅性质的房产,不含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的房产。

  缴存人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根据政策调整,提取范围相应变更):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离职的;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办结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操作规程》规定,提取业务材料齐全并经核查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办结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申请材料、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规性的,核查期不超过30日。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撤销房屋备案或取消购房交易行为的,须在三个月内主动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操作规程》规定,缴存人子女购买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办理提取的,应优先提取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子女家庭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缴存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原则上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存在特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房产(该二手房)的,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临柜申请办理;按份共有的,按所占份额提取。

  住房商贷提前结清不予提取

  《操作规程》规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对冲或约提业务的,当年不得再办理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已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当年不得再办理该笔贷款的对冲业务。缴存人本年已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后,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签约次年生效。缴存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用自有资金偿还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操作规程》规定,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外省户籍)或12个月以上(本省户籍),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个人账户状态封存的,可销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可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所申请提取的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可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所申请提取的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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