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屯昌一养猪场粪污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转,集液池蓄满后沼液满溢外流,顺着水泥管排到场外,造成环境污染。执法部门经调查,对该养猪场的实际经营者沈某处以罚款23.4万元。沈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沈某从某公司租赁45亩养猪场经营,双方约定环保问题由沈某自行处理,养殖污水不得外排。2024年3月14日,屯昌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场粪污处理设备因损坏无法正常运转,集液池已蓄满并出现满溢外流现象,污染养殖场周边灌溉沟渠。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向某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沈某签收。2024年3月19日,执法部门再次检查并对排放口的养殖污水采样监测。同年4月2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沈某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水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沈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确认。同年5月31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经听证等程序后,于6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沈某罚款23.4万元。
沈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沈某诉称,自己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故意,水泥管道也不是他私设的。一审法院认为,废水溢出后顺着水泥管排至场外,已经构成“私设暗管”和“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要件;沈某作为实际经营管理者,无论水泥管道是否由其设置,都要为排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