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兴吉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刘兴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刘兴吉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兴吉利用担任望谟县县长、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款拨付、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4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7年刘兴吉在为他人谋取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砂石利益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兴吉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兴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兴吉进行了最后陈述。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资料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安顺中院等 整理/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