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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重大修订!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拓宽,装修、物业费等都可纳入提取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7月31日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这份条例草案要求要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功能作用,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扩大制度覆盖面,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当前,住房消费支出从“购房”“租房”向“修房”“养房”拓展,在住房装修、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方面的需求大幅增长,条例规定的提取和使用范围亟须拓宽

今年以来,各地加快探索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房屋更新改造、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支出。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超过60个城市调整优化了住房公积金政策,从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提取范围、覆盖群体、服务创新等方面发力,进一步释放住房消费潜力,保障民生福祉。

据此前报道,6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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